(2017)桂02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官某与广西弘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广西弘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223号原告:官某。被告:广西弘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9栋1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0247500L。法定代表人:巫强。原告官某与被告广西弘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官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梁飞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