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正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1143号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450号附9号3幢1单元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60494A。法定代表人:黄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兮,公司员工。被告:陆正伟,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