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敏与徐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徐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820号原告:张敏,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徐昌林,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张敏与被告徐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张敏以与徐昌林自行协商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敏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