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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余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余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403号原告:刘文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余岑林,女,汉族,黄岗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刘文华与被告余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文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文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吴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汉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