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和马某;马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美,马海,马元虎,陈良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323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马某,男,回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回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系马某某之子。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兰州市安宁区洄水湾路鑫盛超市**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方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