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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丽与王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女,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玲,女,汉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3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玲有款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玲款项1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