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占琦与王小君、许昌市凯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琦,王小君,许昌市凯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798号原告:冯占琦,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君,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市凯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察院西街恒达花园3号楼2单元3层西户。法定代表人:王小君,任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雁,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占琦诉被告许昌市凯途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冯占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许昌市凯途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王小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许昌市凯途商贸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整。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被告公司POS机刷卡转账5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被告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虽通过原告冯占琦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许昌市凯途商贸有限公司刷卡转入50万元,但二被告辩称上述50万元系原告冯占琦与案外人王银之间的民间借贷问题,与本案二被告并无关系,且二被告并未向原告冯占琦出具借条等认可民间借贷关系的凭证,故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冯占琦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占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冯占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