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涂传国、涂远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传国,涂远青,王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传国,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由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镇星塘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远青,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华平,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玲,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吴丽红,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涂传国因与被上诉人涂远青、王美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涂传国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涂传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钟莹莹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