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雒世杰与蒲玉伟、齐艳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世杰,蒲玉伟,齐艳宏,蒲锦达,郑玉杰,沈阳君玛防护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706号申请执行人雒世杰,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杨燕,系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婷,系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蒲玉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齐艳宏,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蒲锦达,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郑玉杰,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沈阳君玛防护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商业街8号.法定代表人蒲玉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雒世杰与被执行人、蒲玉伟齐艳宏、蒲锦达、郑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蒲玉伟齐艳宏、蒲锦达、郑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玉伟齐艳宏、蒲锦达、郑玉杰履行(2016)辽0102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玉伟齐艳宏、蒲锦达、郑玉杰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蒲玉伟齐艳宏、蒲锦达、郑玉杰银行账户存款3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