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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8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杨德勇申请执行杨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勇,杨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勇,男,汉族,住武定县环州乡大龙潭村。被执行人杨德菊,女,汉族,住元谋县平田乡新康村委会云丰村。本院在执行杨德勇申请执行杨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8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65712.5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德菊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8执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邬玉翠审判员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得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