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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余虹彩与龙桂华、李璐琪、株洲市中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虹彩,龙桂华,李璐琪,株洲市中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虹彩,女,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桂华,女,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璐琪,女,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黄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余虹彩与被上诉人龙桂华、李璐琪、株洲市中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湘020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余虹彩、张启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余虹彩、张启宇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虹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志军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