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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尚瑞林与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瑞林,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4142号原告尚瑞林,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现住枣阳市,被告马磊,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尚瑞林与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瑞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尚瑞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尚瑞林负担。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李朝文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