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尚瑞林与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瑞林,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4142号原告尚瑞林,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现住枣阳市,被告马磊,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尚瑞林与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瑞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尚瑞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尚瑞林负担。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李朝文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