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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与张松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张松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3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玉、冯信元,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善,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被告张松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撤回对被告张松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3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