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格勒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格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葛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伟博,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青格勒图,男,1965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格勒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万元,利息1万元,案件受理费1336.70元,合计111336.70元。执行费15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15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