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美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美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27号罪犯李美珍,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蒙古族,中专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南市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美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430.29元。被告人李美珍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其家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桂刑二复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美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美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李美珍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美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3.8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美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美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