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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苏炯与曹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炯,曹鹏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451号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曹鹏,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原告苏炯与被告曹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苏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苏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瑜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