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冠惠与汪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冠惠,汪家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773号原告:梁冠惠,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汪家军,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冠惠诉被告汪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冠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冠惠撤回起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冠惠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