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2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伯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伯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2462号之二原告: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古城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666518273。法定代表人:马金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男,住山东省成武县,公司经理。被告:山东菏泽伯乐家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定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云,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司采购经理。原告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菏泽伯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友好协商,被告已经将货款支付给我公司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菏泽伯乐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菏泽伯乐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9元,保全费420元,共计人民币829元,由原告成武县金鑫彩色包装装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王 洁审判员 刘凤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