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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7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俭省与王跃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俭省,王跃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692号原告:王俭省,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被告:王跃涛,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鄢旭,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卫东,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俭省诉被告王跃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俭省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跃涛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俭省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2.50元,由原告王俭省自行承担。审判员  贺恩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