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新强、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强,刘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80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强,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玉军,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新强与被执行人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埠柳镇不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荣集用(2004)字第xxx号)过户至刘新强名下。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4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新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毕国芬代理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