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明英、薛亚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英,薛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英。被执行人薛亚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互换索赔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455.1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