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太某1与太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4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太某1与被执行人太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太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某1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支付赡养费2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太某2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1315元,扣除执行费215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太某1。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太某1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