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执保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刘桂清与陈世海、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金屋贝贝母婴用品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清,陈世海,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金屋贝贝母婴用品店,陈国海,林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558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清,女,汉族,1974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世海,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金屋贝贝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精钢工业区A栋一3分隔两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59622878B。经营者:郑少伟。被执行人:陈国海,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林锦坤,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2017)粤0306民初24281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执行人陈世海、林锦坤名下价值186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世海名下房产(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世外桃源1栋2单元1508);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世海名下平安银行深圳碧海湾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88);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林锦坤名下建设银行石岩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24);保全上述价值以1865000元为限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炳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