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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艺、李冯与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艺,李冯,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065号原告:罗艺,男,1976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李冯,女,1987年9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9号。法定代表人:于吉福。原告罗艺、李冯与被告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罗艺、李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艺、李冯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艺、李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艺、李冯负担。审 判 员  周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廖 欢书 记 员  喻鸿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