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褚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褚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370号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东风路光大步行街*幢*楼。法定代表人:蔡仁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茜,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褚占华,女,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褚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