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家常与孙建波孙元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常,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孙建波,孙元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543号原告:王家常,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2247-1。法定代表人:孙建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启禄,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波,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冉启禄,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元海,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王家常与被告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孙建波、孙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红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邝胜权、陈昌兵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孙建波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孙建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且本案原告起诉主张的借款已在孙建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家常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邝胜权人民陪审员 陈昌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