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梁庄成、许凤芳与蒲桥珍、侯迁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桥珍,梁庄成,许凤芳,侯迁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桥珍,女,瑶族,出生于1963年2月11日,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滕陆军,男,系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庄成,男,侗族,出生于1936年1月13日,住址:湖南省会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凤芳,女,汉族,出生于1936年7月16日,住址:湖南省会同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红,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平,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迁胜,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7月10日,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自治县。上诉人蒲桥珍因与被上诉人梁庄成、许凤芳,被上诉人侯迁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桥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蒲桥珍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桥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蒲桥珍负担,多交纳的679元退回蒲桥珍。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