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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慧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1182号自诉人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巩义市建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5746981Y。法定代表人杨红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慧丽,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自诉人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袁慧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