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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907号原告:田某某被告:亓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亓某某下落不明,被告刘某某外出打工,二被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审理本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君人民陪审员 : 孙 富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