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亚锋与崔强、郭雪峰、莲湖区志书图文设计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锋,崔强,郭雪峰,莲湖区志书图文设计工作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473号原告:张亚锋,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强,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雪峰,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莲湖区志书图文设计工作室。原告张亚锋与被告崔强、郭雪峰、莲湖区志书图文设计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亚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