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明清与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超,周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超,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清,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曹新民,女,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何超因与被上诉人周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超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何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雁斌审 判 员 段郴雯代理审判员 彭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