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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丽春、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春,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郑丽春,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舟山市普陀区。关于原告郑丽春与被告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丽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王凤英归还的借款本金27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凤英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丽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丽春于2017年8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11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忠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