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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友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18号被执行人:胡友均,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司惩55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友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胡友均价值5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