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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某、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84号申请人魏某,男,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宋某,女,汉族,55岁,住宁津县。申请人魏某与被申请人宋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某的财产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某名下的财产5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