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某、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84号申请人魏某,男,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宋某,女,汉族,55岁,住宁津县。申请人魏某与被申请人宋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某的财产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某名下的财产5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