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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1,佟某2,朱某,赵某3,赵某4,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系被害人佟某1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女,84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系被害人佟某1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2,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佟某1之子。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址通辽市,系被害人赵某2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3,男,85岁,住址通辽市,系被害人赵某2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4,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系被害人赵某2之子。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大专文化,2017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某1、李某2,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恩其、道日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赵某1、佟某2委托代理人王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赵某3、赵某4委托代理人张鑫、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某1、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赵某1、佟某2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赵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8926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赵某3、赵某4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赵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57356元。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做辩解。被告人赵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赵某平时表现较好,属于初犯、偶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本案受害人具有过错,应当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系过失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对民事诉请的答辩意见为:一、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除丧葬费、医疗费等物质损失外,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二、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事发后,通辽市公安局某支队便申请为受害人办理烈士称号,并给予了高额补偿,保险公司也进行了理赔。尽管如此,答辩人赵某家人又分别给两个受害人家属各391000元的赔偿。原告得到的补偿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提起诉讼遗漏当事人。涉案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受害人家属先行赔付保险金30万元,原告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明显是遗漏当事人。四、通辽市公安局某支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受雇于通辽市公安局某支队,从事司机工作,此次交通事故是答辩人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因此,通辽市公安局某支队应承担赔偿责任。五、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沿S27锡张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5公里加913米处,由于超速行驶加之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先撞向路基东侧安全护栏,又驶下路基下致车辆翻倾,造成乘车人佟某1、赵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某和乘车人王某1身体受伤及车辆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2016年7月20日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亲属分别赔偿二被害人亲属39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由韩某报案至锡市公安局;2、被告人赵某五份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发生事故后拦住路人让其帮助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过程;3、证人王某2、证明、谅解书,证实发生车祸后被告人赵某叫路人报案及积极抢救伤者,证人王某1对被告人赵某的责任予以谅解;4、证人韩某、辩认笔录,证实辩认出被告人赵某就是当时将其拦住让其报警的人;5、证人梁某、杨某证言,证实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事实;7、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书(2016)198号,证实被告人案发时未饮酒的事实;8、尸体检验鉴定书(2016)05号、(2016)06号,证实二被害人死亡原因;9、诊断处理意见书,证实车祸发生后被告人身体也受伤;10、居民医学死亡证明,证实二被害人因车祸死亡;11、被告人赵某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2、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书,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第389号,证实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166.6KM;1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4、中国银行付款凭证,证实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2017年4月12日分别向两位被害人家属赔偿39.1万元的事实;15、现场光盘,证实案发现场的事实经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赵某1、佟某2未向法庭出示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赵某3、赵某4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张淑某某(赵某2)母亲死亡证明,证明因赵某2死亡其母亲伤心过度死亡。未向法庭出示其它证据。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案发后对二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因没有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其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赵某1、佟某2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赵某3、赵某4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张淑清(赵某2)母亲死亡证明,证明因赵某2死亡其母亲伤心过度死亡。未向法庭出示其它证据,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母亲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其它诉请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第五点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道路交通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止)。二、驳回李某、赵某1、佟某2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朱某、赵某3、赵某4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包文玲人民陪审员  金贵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