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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蔡东、龚济兰申请执行瞿永、陈雪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东,龚济兰,瞿永,陈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蔡东。申请执行人龚济兰。被执行人瞿永。被执行人陈雪艳。关于蔡东、龚济兰申请执行瞿永、陈雪艳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万元,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瞿永、陈雪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2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