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琳与被告林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林德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596号原告:王琳,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晚报大街*号东安分局,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90********。被告:林德清,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王琳与被告林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