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征与黑龙XX商服饰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征,黑龙XX商服饰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王征,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XX商服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富园春华庭别墅B栋。法定代表人:赵建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征与被执行人黑龙XX商服饰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经济补偿25886.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