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红沿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跃玲、周福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红沿河支行,李跃玲,周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红沿河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于海永。委托代理人:迟德强。被执行人:李跃玲,女,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周福田,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红沿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跃玲、周福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上查控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以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