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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法学、张立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法学,张立深,刘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763号申请人:宋法学,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张立深,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刘淑敏,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宋法学与被告张立深、刘淑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法学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深、刘淑敏名下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法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深、刘淑敏名下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