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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歌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03号移送机关: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歌,男性,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与高歌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查明高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家庭困难,现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4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