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歌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03号移送机关: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歌,男性,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与高歌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查明高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家庭困难,现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4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