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936丁宁与姚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永华,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永华,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宁,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上诉人姚永华因与被上诉人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2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姚永华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永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莫俊秀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