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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7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哲、单县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哲,单县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7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哲,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单县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新华书店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50940849P。法定代表人:周福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哲与单县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单县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9170117050542050000408)的存款790398.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