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会与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3465号原告:黄会,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公园南门嘉和天城*楼东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4689605G。法定代表人:席要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会与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陆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大陆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大陆置业公司归还黄会欠款2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以2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完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金大陆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2日,金大陆置业公司从黄会处借款250万元,月利息2分,以上借款事实由金大陆置业公司给黄会书写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为凭。该借条经多次换手续,最后一次金大陆置业公司写借条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后金大陆置业公司陆续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付至2015年3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金大陆置业公司辩称,金大陆置业公司向黄会借款225万元属实,利息付至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12日以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口头约定利息为1分。黄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1.借条一份,拟证明2014年12月12日,金大陆置业公司欠黄会借款250万元,借条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的事实。金大陆置业公司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系其公司出具。但认为双方对原约定的月息2分2经协商变更为月息1分,故利息应按照月息1分计算。证2.汇款凭证4份,拟证明2013年1月至4月期间,黄会及家人通过银行转账及在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入金大陆置业公司财务人员赵晓艳账户共计500万元。截止出具欠条时,金大陆置业公司尚欠黄会借款本金250万元。出具欠条后,偿还25万元。金大陆置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金大陆置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1.收到条四份,拟证明金大陆置业公司向黄会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黄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收到了金大陆置业公司归还的25万元借款本金。但认为时间分别是2016年7月30日的3万元、2016年12月25日的5万元、2017年1月11日的7万元、2017年1月24日的10万元,利息计算时间应该以收到条时间为准。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大陆置业公司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会借款。2013年1月至4月期间,黄会及家人通过银行转账及在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入金大陆置业公司财务人员赵晓艳账户500万元(含另案魏亚芳借款150万元)。经双方核算,截止2014年12月12日,金大陆置业公司尚欠黄会借款本金250万元。当日,金大陆置业公司给黄会出具收据一张,载明:兹收到黄会交来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月息2.2%,按月付息,每月12日付息。收据上加盖金大陆置业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赵晓艳。金大陆置业公司向黄会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12日。此后,金大陆置业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30日向黄会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016年12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017年1月11日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2017年1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下余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经黄会多次催要无果,引起本案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金大陆置业公司向黄会借款后,给黄会出具收据,黄会以银行转账和直接存入金大陆置业公司财务人员赵晓艳账户的方式向金大陆置业公司提供借款并出示汇款凭证,足以认定黄会与金大陆置业公司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借款经黄会多次催要,金大陆置业公司至今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金大陆置业公司对此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黄会诉请以2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还完为止的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大陆置业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2016年12月25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24日分批还款后的利息应分段计算。黄会要求22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完之日止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禁止。故黄会主张的利息应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完之日止。金大陆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口头协商变更利息为月息1分,故其要求自2015年3月12日以后应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会借款2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息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黄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00元,由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