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铭祥、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铭祥,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张铭祥,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牛崎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363172-3。法定代表人罗文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铭祥与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以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乃系列案件,对查清的财产,已在执行其他案件时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只待处分后才能分配。本案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铭祥,申请执行人张铭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70956.00元,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铭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冰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