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任春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任春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6260号申请人:李秀兰,女,194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系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春升,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琦,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秀兰与被申请人任春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大连市中山区泰山巷房屋,并提供担保人李景霞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大连市中山区泰山巷房屋;查封担保人李景霞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被申请人任春升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玉皎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人民陪审员 谷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