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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荣超与张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超,张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3812号原告:何荣超,男,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息县,农民。被告:张兰平,女,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息县。原告何荣超与被告张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何荣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兰平偿还30万元,并按年息24%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5日,被告张兰平以建“龙湖湾”花带为名,要求原告交质保金30万元,为了承揽到该工程,原告被迫同意。被告收到款后出具收条,后得知,被告根本无工程发包,龙湖湾花带工程早已由他人施工完毕。后原告多次索要该款,被告就是不退还,恶意侵占原告钱财。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兰平给原告出具的收条显示:“收到何荣超现金叁拾万元正(整),作为保质金,做花带工程”。而原告诉称是做“龙湖湾”小区花带,因该小区的花带工程是否与被告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原告诉讼状也认可被告是在无工程可发包情况下让原告交30万元,显然从诉状看,被告张兰平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真相的手段而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原告应先到公安机关控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赃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荣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无已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吕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林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