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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启云与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武汉鼎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云,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武汉鼎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682号原告:王启云,女。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1417房。法定代表人:冯子勇。被告:武汉鼎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民族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和正。原告王启云诉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武汉鼎炎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