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素美、武开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素美,武开创,郭振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40号申请人杨素美,女,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武开创,男,199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郭振中,男,199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振中驾驶的位鹤奇所有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0000元及武学刚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振中驾驶的位鹤奇所有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