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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宝梅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林业鼎明加工场人格权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梅,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林业鼎明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梅,女,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林业鼎明加工场。住所地:哈尔滨市。经营者田玉龙,男,1989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梅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林业鼎明加工场人格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